编辑同志:
我于2014年3月将自己的轿车卖于朋友王某,并已经交付,但是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5月底,王某驾驶该车将一行人撞伤并逃逸,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受害人查到车登记于我名下,非要我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的车确实卖给了王某,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李彬
李彬: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该机动车的转让、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买卖已成为事实,该车实际为王某占有、使用、受益,王某系实际车主,你仅为“名义车主”。
本案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