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高血压的父亲目睹儿子与他人争执突发脑出血责任咋分担?

  发布时间:2014-08-08 08:45:38


    农村有句老话,气死人不偿命,但是气死人是要赔偿的.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的周某海夫妇就因为自家的菜地出路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甚至撕打,造成在场的该村民的父亲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后死亡,被诉之法院,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费用11241.56元..

[案情]

    周公某与同村村民周某海的菜地相邻,周公某的菜地邻路,周某海进出自家菜地需要经过周公某家的菜地。2013年1月9日下午2点左右,周某海与周公某为菜地出路问题发生争吵、撕打,当时周公某的父亲周某某,周某海的妻子齐某在场,后齐某将二人劝开,周某海提出要用尺子量路,以证实周公某擅自将路挖窄,周某某上前用铁锨把量路.周某海不同意,自行回家拿来尺子量路.周某某见状不再参与,又回到自家菜地干活,周某海与周公某又争执了几句后也随妻子齐某到菜地干活,周公某留在路边挖路标.后周某某在菜地干活时突发昏迷,被送到新野县某医院治疗,诊断为脑出血,住院治疗一天,因病情严重,转南阳某医院治疗,共住院38天,支出医疗费41695元,转院费500元.同年5月21日,周某某因脑出血后遗症再次住院治疗6天,支出医疗费1556.66元,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为22503.66元.周某某于2013年4月27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周某海 齐某赔偿损失22559元.同年6月13日,周某某在家中死亡,6月30日周某某之妻刘某 长子周公某 次子周学某 女儿周菊某作为周某某的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2380.23元. 新野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二被告申请对周某某突发脑出血的原因进行鉴定,南阳某鉴定机构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周某某脑出血的主要原因是高血压 脑动脉硬化所致,而情绪激动和用力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审判]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周公某与被告周某海 齐某因菜地出路发生口角 撕打,使在场的周某某情绪受到刺激,血压升高导致脑出血昏迷,周某某突发脑出血的主要原因是高血压 脑动脉硬化所致,但是原告周公某与被告周某海 齐某的不理智行为,是周某某脑出血的诱发因素,被告周某海、齐某应对周某某突发脑出血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可由周某海 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周某某突发脑出血及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高血压 脑动脉硬化,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周某某住院治疗医疗费(扣除公费医疗报销的部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12415.62元,由被告周某海、齐某承担10﹪,四原告的过高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 周某某脑出血及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高血压、脑动脉硬化,原告周公某与二被告之间的争吵、撕打作为诱因,导致在场的周某某情绪激动,因而诱发脑出血,二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了让二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同时,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诫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冲动是魔鬼,本案就因为原、被告的不理智行行,小事酿成悲剧,双方最终都是输家.

责任编辑: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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