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盖房可是件大事儿,任何盖房过程中出现的小纠纷、小问题,如果不小心应对,甚至可能演变成大冲突。记者从法院搜集而来的这一部分盖房案例,涉及房屋质量、工程款讨要、邻里纠纷等等,希望这组《盖房中的纠纷》系列报道给读者一些启迪。
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侯祎斌 刘永辉)房子盖好了,可房主认为施工方盖的房存在质量问题,让他的新房刚盖好就贬值,于是提出了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的要求。有没有房屋贬值损失一说?昨天,记者从新野县法院获悉,该院认为房屋贬值损失一说于法无据,驳回了房主的诉讼请求。
白某家住新野县新甸铺镇,去年他请同村张某的施工队来帮其盖新房,约定包工不包料。在施工方承建的主体工程完工时,发现一楼的两个柱子浇筑水泥不规范,出现空洞现象,在房主白某的要求下,施工方在两个柱子边增加了辅助立柱。新野县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鉴定,这幢房子不属于危房,在加固修补后可以安全使用,但是占用了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影响了美观。
白某对房子非常不满意,他又请相关部门对房屋损失的价格作出鉴定,经鉴定房屋直接损失18250元。为此白某将张某的施工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其中楼房修复损失18250元、房屋贬值损失45000元、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000元,共计66250元。
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有没有房屋贬值损失这一说。新野县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损失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即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只赔偿那些客观的、确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具体到本案中,因为施工方的过错而发生的修补房屋的费用是直接损失,而房主所要求的房屋贬值费则是不确定的,尚未发生的。另外所建房屋是农村自建房屋,主要用于房主自己居住,其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房屋的买卖也受到限制。因此白某所主张的间接损失(房屋贬值费)是无法确定的、尚未发生的损失。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白某房屋直接损失18250元、鉴定费1800元,驳回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2014年08月14日《南阳晚报》第w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