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理了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有车有房的日子,是每个人都向往的。新野县的李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提前步入了小康。可是一件倒霉的事却发生了,摩托车在小区丢了。那么,在小区内丢车改由谁来负责呢?
李先生将摩托车停在所在小区,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1200元,可自己的摩托车不翼而飞,双方为责任归属和该谁承担责任闹上了法庭。
李先生诉称小区有规范的保安管理进出车辆及出入登记。我在交费时也没有签订任何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应该赔偿的条例,那赔偿责任是由业主承担吗?我觉得这里面,物业刻意自我保护。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确实收取了物业费,但这不同于有偿保管,且双方没有签订保管合同,公司不该担责。
后经法庭调解,李先生撤回起诉,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王先生丢失的摩托车价值10000元,物业公司减免李先生一年半的物业管理费1800元,剩余部分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各位小区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在入住新家的同时一定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小区物业管理范围、职责,避免发生小区财产损失无处索偿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