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分许可滥伐林木的被告人杨某来、张某伍、郑某荣、山某卓、王某柱犯滥伐林木罪,5月11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
五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来、张某伍、郑某荣通过被告人王某柱购买位于新野县上庄乡山坡村王营新村一组村东沟边的32棵杨树,经王某柱同意后被告人杨某来、张某伍、郑某荣、山某卓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将所购买的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32棵杨树折合24.9273立方米。
经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部门的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