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彬赔偿原告江某平、季某冰、季某硕、季某浩、肖某珍各项费用115727.69元,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补偿五原告7242.56元。
原告江某平(系季晓之妻),季某冰(系季晓之女),季某硕(系季晓之子)、季某浩(系季晓之父)、肖某珍(系季晓之母)与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赵某彬均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人。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合伙开发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打鼓庄的楼房一处,由被告赵文彬承建。2014年9月2日下午四时许,季晓、李新建、张洋到该工地找工人吕艳恒,三人不听劝阻,执意进入工地,行至三楼时,季晓不慎从电梯井口处摔下受伤,被送往新野县中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五原告支出医疗费760元。为解决赔偿事宜,经季建立、孟浩贵、华荣显、季泽登调解,季晓之父季某浩与四被告达成一份协议,内容为:“证明 季晓到大(打)鼓庄死亡一事,经双方协商对方给季晓献爱心补助款:28000元 大写:贰万捌仟元整,以后季晓所有家人不在(再)追究此事。 家属签字:季书豪(浩) 证人签字:季建立 孟浩贵 华荣显季泽登 2014.9.5号”。 被告赵某合当即支付季某浩28000元。后原告方反悔,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季某浩、肖某珍育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年。季晓与江某平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季如冰、季泽硕。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821.98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本案中,被告赵某彬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季晓进入正在施工的工地摔伤死亡,应对季晓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受益方,对季晓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季晓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听劝阻进入施工场所不慎摔伤致死,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可由被告赵某彬承担15%的责任,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及刘某彬承担5%的责任,其余季晓自负。五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应以本院确定的数额为准。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以上各项费用共计704851.28元,由被告赵某彬赔偿15%为105727.69元,由被告赵某合、杨某顺、刘某彬补偿5%为35242.56元,扣除被告赵某合已付的28000元为7242.56元。季晓死亡给五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季晓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赵某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