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纸判决终于结清了拖欠十九年的微肥款

  发布时间:2015-12-02 08:57:15


    新野县的鲁某某通过新野法院的判决,终于结清了拖欠十九年的微肥款。拿到钱的鲁某某由衷的感叹国家法治的巨大进步,要给法院的公信力点上一个大大的赞。“要账不容易啊,像这样拖欠多年的账,在以前恐怕就很难讨回了。真要谢谢咱人民法院!”

    早在1997年,新野县施庵镇棉花生产办公室从当时经营化肥生意的赵某才、王某、赵某晓处购买了价值12万5千元的微肥,付款4万6千800元,余下了7万8千多元的余款未付,并出具了加盖镇棉花办公章的欠条。2007年赵某才等三人将此笔债权转让给原告鲁某某。此后原告多次向镇政府催要欠款。镇政府分五年四次陆续偿还了原告6万3千元,还欠1万余元。但2015年后镇政府突然拒绝偿还,称此笔微肥款是各村委所欠,债权转移时也未得到通知。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上写明欠款人为镇棉花生产办公室,被告镇政府辩解欠款不是自己的理由不成立。债权转让时虽然没有通知被告,但是因为被告已实际履行了6万3千元,可视为对债权转让协议的默认,因此其辩称债权转让协议对其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支付原告欠款1万5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利息。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