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经营的早餐店里,加工油条过程中违规添加泡打粉,危害他人健康的被告人高某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2月3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来在新野县樊集街经营一早餐店,加工油条向外销售,并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违规添加泡打粉。2014年7月21日,新野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高某来的饭店内提取了已加工的油样品送检。经检测,从被告人处提取的的油条样品中检出铝的残留量 ≤100mg/kg。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加工油条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泡打粉,造成其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出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予以公开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