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案,被告人张某超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某超,系新野县上庄乡柳坡村人。2015年7月2日15时10分许,在新野县上庄乡老龙镇黄祠堂村东公路上,被告人张某超醉酒后驾驶豫R565E2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范某国发生刮擦,造成范某国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超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超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6.4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超与范某国方以1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张某超在案发后能与被害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