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法院院长龚超到新野县樊集乡某村,亲手将一笔执行款送到受伤民工家中。当得知龚院长亲自送来执行款时,受伤民工的家属紧紧握住龚院长的手,感动的热泪盈眶。
2012年6月,民工张某到南阳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从事塔吊驾驶。8月9日下午,张某不慎从塔吊坠落,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2013年1月经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某与南阳某建筑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张某所受事故为工伤的认定。南阳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新野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张某保留劳动关系,被告退出工作岗位。原告建筑公司支付给张某各项费用32万余元。自2013年6月24日起每月支付生活护理费1118元,伤残津贴4500元并直到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审判决后,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