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买宅基未遂心 毁人财物又入监

  发布时间:2015-12-15 07:54:00


    家住新野县某乡的薛某,因犯抢夺罪、诈骗罪刑满释放不满半年,因为想买他人宅基地,未达到目的,就怀恨在心,毁人财物,结果不但赔款,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再次入监。

    被告人薛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漏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9月刑满释放。

    2014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因被害人王某某没有将位于新野县某乡的四间宅基地转让给被告人薛某,引起薛某不满。被告人薛某就雇佣挖机将被害人王某某已处理的该四间宅基地地基破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房屋地基价值为16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自愿将所损坏的王某某宅基地以鉴定估价16420元予以退赔。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能自愿对被害人做赔偿,认罪态度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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