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新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新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新野一处物流园项目的部分楼房建设,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工程造价暂按1000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新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项目分包给三个项目经理王某、齐某、赵某垫资承建。后王某又与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承建了该工程的其他4栋楼房。现在工程已经基本竣工,但未全部验收。由于协议约定项目全部验收后才支付工程款,三人在垫付了工程款后发生资金困难,已无力再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临近年关,数百名农民工将面临着被拖欠工资的危险。
2015年11月26日,王某、齐某、赵某三人在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阳某房地产公司先行支付工程款,解决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保澄亲自担任审判长,积极协调案件各方,最终于2015年12月9日促使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南阳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前分别暂支付给三人工程款230万元及利息70万元,共计900万元。
新野法院从妥善解决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使得矛盾各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一致,避免了大规模民工欠薪事件的发生,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确保了每一个农民工都能及时拿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