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以相亲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 投案自首从轻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16-03-22 08:25:24


    一团伙以给他人介绍相亲结婚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的被告人李某桃,犯诈骗罪,3月21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李某桃。此新野县人。2014年2月上旬,被告人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乔某杰(已判刑)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李某某和其相亲为由,骗取李某某彩礼9000元,后在县汽车站借口逃跑。2月上旬,被告人伙同白某某、乔某杰等人,以给唐河县郭滩镇大赵树村的赵某某介绍柏某某和其相亲为由,骗取赵某某彩礼80000元,后柏某某趁赵某某家中没人之际逃跑。2月26日,被告人伙同白某某、白某甲、乔某杰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荆村刘某某介绍康某某和其相亲为由,骗取刘某某彩礼92000元,后康某某在刘某某家中借故逃跑。3月12日,被告人伙同白某某、白某甲、乔某杰等人,以给施庵镇白岗村的白某乙介绍赵某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白某乙彩礼92000元,后赵某以清明节回家烧纸为由,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10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后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能退出部分赃款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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