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又犯罪 抢夺八次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6-03-24 16:32:33


    因抢劫罪、抢夺罪2011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减刑释放后,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的被告人于某克,犯抢夺罪,2016年3月2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冯某华等八名被害人现金24882元。

    被告人丁某克,系河南省邓州市人。、2015年5月1 9日上午,被告人丁某克驾驶一辆两轮无牌摩托车,窜至新野县二棉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趁被害人冯某华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又窜至朝阳路与书院路交叉口南农业银行附近,趁被害人张某品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又窜至新野县朝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处,趁被害人刘某芬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抡走。经鉴定,该三条项链价值分别为:397 3元、3351.元乖11859元。5月30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克驾驶一辆两轮无牌摩托车,窜至新野县西环路与汉城路交叉口附近,趁被害人闫某霞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之后又窜至新野县二棉路丽晶酒店附近,趁被害人汪某平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该两条黄金项链价值分别为3418元和3460元。6月9日下午,被告人丁某克驾驶一辆两轮无牌摩托车,窜至新野县中兴路天力汽车销售公司附近,趁被害人胡某萍不备,将其左肩上的挎包抢走,内装现金500余元及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10元。6月1 8日晚上,被告人丁某克驾驶一辆两轮无牌摩托车,窜至新野县西环路与汉城路交叉口附近,趁被害人常某文不备,将其背包抢走,内装现金200余元和黄金项链及手链。经鉴定,项链价值2 472元,手链价值2467元。之后又窜至新野县书院路与朝阳路东相依火锅店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左肩上的挎包抢走,内装有现金300余元和一部黑色OPP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72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摩托车以趁人不备的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克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被告人丁某克认罪态度较好,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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