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冲卡伤害人 妨害公务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3-29 09:10:55


    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强行冲卡,造成执法人员伤害的被告人杨某义,犯妨害公务罪。3月28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义,系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人。2015年2月28日早上6点15分,被告人杨某义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E1673的绿色四轴载货汽车,经过新野县新甸铺镇超限检测站南岗卡扣处,超限站工作人员方某伟让杨某义出示营运证,杨某义拒不出示证件,不顾方某伟阻拦,强行冲卡,压伤方某伟腿部后逃逸。经法医鉴定,方某伟腿部损伤为轻伤一级。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义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义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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