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2日依法任命的马献斌、方静、王玉珍、王伟玲、王秀亭、王炳会、王鸿梅、刘腾、刘史瑛、齐书会、齐国强、齐新华、齐瑞英、张杰、李义周、李斌亮、杜明遂、杨志贤、芦丽晓、陈晓、孟新、孟国全、郑书文、胡建旗、徐宁、曹铭华、简根力、雷恒星、樊文洲、冀芝兰、魏焕银等31位同志为我院人民陪审员,至2016年4月21日五年任期均已届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同志的人民陪审员职务自2016年4月22日自动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向社会予以公告。
新野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