谩骂殴打执行干警 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发布时间:2016-04-14 08:57:53


    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对法院执行干警进行谩骂殴打,将执法记录仪损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被告人赵某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月1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在地图中查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山,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人。被告人赵某山与外甥赵某朝因房产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于2013年4月3日判决赵某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办湍口社区8组的房屋,该房屋归赵某朝所有,赵某朝于判决生效三十日支付赵某山92200元。赵某山提起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6月24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山提出再审申请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某山再审请求。赵某朝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某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多次执行,被告人赵某山有能力执行但均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在2015年12月24日新野县法院执行过程中,赵某山及家人对法院执行干警进行谩骂、殴打,并将执法记录仪损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另查明,赵某山于2016年1月20日与赵某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结。赵某朝对被告人赵某山表示谅解,赵某山赔偿了被损坏的执法记录仪。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山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张金雷辩护认为,被告人赵某山认罪态度好,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赔偿了造成的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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