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本应洗心革面,靠劳动致富 本分做人。可家住河南省邓州市的刘某和家住安徽省蒙城县的孙某二人出狱后,却不思悔改,为窃取财物一夜砸三车,再入牢监
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2年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08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 1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孙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孙某驾驶一辆灰色雪铁龙轿车窜至新野县城,在新野大桥路东段将一辆东风风神轿车玻璃砸烂,盗窃一部三星相机;后二人沿人民路向北行至溧河路口处,将一辆别克商务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烟酒等物品盗窃走;后二人驾车行至书院路东段,将一辆黑色本田车玻璃砸烂,将车内两箱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200元。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某、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以刘某、孙某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各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