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医疗事故已赔偿 十年后请求后续治疗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6-07 08:25:27


    6月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的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一起十年前做“甲状腺大部切除手术”,术后病人出现手足麻木、抽搐、低钙血症状。经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所引发的赔偿案(已赔偿)。十年后,原告诉求后续治疗费获支持。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十年后续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50000元。

    原告李某,系新野县城郊乡人。被告新野县某医院。2003年3月31日,原告到被告新野县某医院就诊,4月1日被告为原告做“甲状腺大部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原告出现手足麻木、抽搐、低钙血症状。2004年7月14日经河南省医学医疗事故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新野县某医院负次要责任。2006年4月10日南阳淯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动为原告进行“小牛骨皮质腹直肌埋藏”等治疗措施,效果均不明显。原告李某现在每天需补钙的基本药费、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

    受理案件后,承办此案的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次深入到被告单位和原告家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使被告赔偿的心服口服,原告能接受赔偿,双方达成如上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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