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私自建房 请求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6-15 09:52:10


    6月1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而私自建房为相邻关系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跃请求被告张某峰、赵某祥赔偿其停工期间的违约金、水泥、工地看护费用,共计71994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跃,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人。被告张某峰、赵某祥,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人。原告诉称,我与二被告系邻居关系。2011年11月,我建房时,二被告一家无理阻挠,后经居委会调解达成协议,我于2012年初建二层房屋时,二被告不让我留窗户,阻拦建房,导致停建至今。故请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阻拦我建房。二、二被告赔偿停工期间的违约金14384元、水泥4410元、工地看护费用53200元,共计71994元 。

    原被告系东、西邻居。2011年原告将其原有房屋拆除后翻建。2011年11月20日,原告与黄某敏签订了建房合同,约定工程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5月30日。若在施工过程中,张某跃影响施工耽误2个月以上的应赔偿违约金为全工程款的20%。在原告建房过程中,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6日对其宅基地边界达成了协议,同日,原告在未经建房审批的情况下建筑房屋。 2012年1月15日,原告房屋施工到第二层时,被告赵某祥发现原告在西墙留窗口,遂进行阻拦,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被告张某峰致伤原告之子张某帅,张某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张某帅10000元。因被告赵某祥多次阻拦,造成原告停工。2012年4月20日,原告支付黄某敏建筑施工款50000元,赔偿误工损失14000元。该建筑队于2013年4月底车撤出工地。

    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取得其建房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使用权东西为11米,南北为12米。原告现建筑房屋东西为11.5米,南北为25.1米,未办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2012年5月7 日,新野县城乡规划局对原告罚款3000元。原告委托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5月2日停工期间的建房停工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水泥、钢筋损失4279元,租赁费损失8715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案原告有依法占有和使用其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权利,但原告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且超出原批准土地使用面积建房,未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建房,故原告请求二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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