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头”解决纠纷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6-06-21 09:03:03


    俗话说远亲赶不上近邻,邻里之间产生矛盾要互让互谅,可家住新野县的两家邻居却因琐事发生纠纷,先争吵后撕打,双方亲人前来助阵,结果一家的人受伤,另一家不但赔偿对方4.3万元,儿子张某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庭上的双方都追悔莫及。      

    2015年10月3日21时许,居住在新野县西环路南段的王某某和女儿张某某与邻居蔺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王某某、张某某与蔺某某及女儿梁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看到母亲王某某、姐姐张某某与蔺某某、梁某某厮打后,遂对梁某某进行殴打,造成梁某某受伤。经鉴定,梁某某腹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梁某某以4.3万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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