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须合法 违法买卖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6-06-21 09:04:33


    房屋买卖须合法,违法买卖判无效。6月2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小产权房”开发所引起的违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60000元及利息。

    原告何某,系新野县卫生系统干部。被告林某、吕某系新野县房屋合伙开发人。2011年4月3日,原告何某通过中间人张某周、张某昌介绍,与被告林某、吕某签订售房协议,以260000元价款购买二被告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居委会12组的房屋一座,该协议原、被告及中间人均签名并按指印,并与当日付清款项,由被告林某出具收条。后因该房屋存在争议,原告至今未能入住,并于2016年诉至该院。另查明,该案诉争房屋修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案中,原告何某购买的房屋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居委会,该块宅基性质为农村集体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仅能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原告何某系新野县卫生系统干部,非新野县汉华街道孟营社区村民,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用地的规定,且该房屋修建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小产权房“,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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