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帮忙 !? ——赔钱! 还把自己给搭上啦

  发布时间:2016-06-29 07:54:10


    谁见过这样给人帮忙的?不但给人赔钱,还把自己给搭上啦。河南省鄢陵县的杨某某,聂某某、刘某、杨某乙四人就是因为给人“帮忙”,不但不挣钱,还给人赔钱,还因犯非法拘禁罪,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聂某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3月,新野县新甸铺镇新南村村民张某某(以他人的名义)从湖北某机械销售公司以分期18个月付款的方式购买铲车一辆,同年8月将此铲车借给新甸铺镇的一个村的沙场使用。2014年8、9月,因张某某没有按时按揭付款,湖北某机械销售公司覃某以张某某违约为由,委托杨某某(已判刑)将张某某的铲车收回,并于2014年9月27日支付给杨某某25000元费用。杨某某让被告人杨某某找人帮忙,被告人杨某某遂纠集被告人杨某乙、刘某和魏某某(已判刑)一起到新野,后被告人杨某某因事返回郑州,但其交待被告人杨某乙、刘某留下听杨少勇安排,并将其轿车留给杨少勇等人使用。2014年9月30日凌晨1点30分许,杨少勇纠集被告人杨某乙、聂某某和刘某等人,携带钢管和刀具,分乘两辆车,经事先踩点后进入借铲车的沙场,为防止沙场看守人员反抗、报警,将沙场看守人员张某某等三人殴打、捆绑、蒙面后挟持到一辆车上,强行将张某某停放在沙场的铲车开走。当日3点20分许,杨某某等人将张某某等三人拉至新野至襄樊的公路S103省道刁河桥附近放下,随后驾车逃离。经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肢体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杨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张某某以105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聂某某、刘某、杨某乙伙同他人采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聂某某、刘某、杨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没有直接参与当晚的犯罪行为;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对上杨某某四人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