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往来多打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6-06-29 09:09:05


    做买卖花生米生意发生业务往来,原告通过向被告指定的银行卡打款的方式支付被告货款。后被告发现原告向其卡上多打了五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6月2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某献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50000元。

    原告李某海,系新野县城郊乡李湖村人。被告常某献、常某社,均系新野县城郊乡花陂村人。被告常某社系被告常某献侄子。被告常某献从事买卖花生米生意,被告常某社系其雇员。2013年至2014年秋,原告李某海与被告常某献发生买卖花生米业务往来,原告通过向被告常某献指定的被告常某社的银行卡打款方式支付被告常某献货款。2015年7月份,被告常某献发现原告向其卡上多打了50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找到原告李某海,要求李某海出具其没有给被告常某献多打款的证明,李某海即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 今李某海以前欠常某献以前花生米款全清,没有多给常某献,一分钱,特此证明2015.9.15李某海”。后李某海警觉双方可能存在账目错误的情况,经核算,发现其多向被告常某献打款50000元,于2015年9月19日找到被告常某献,将其2015年9月15日给被告常某献出具的证明原件收回。同日,被告常某社给原告出具其本人签名的证明1份,被告常某献在该证明上书写“情况属实”,并签名,内容为:“证明 李某海于2015年5月份左右与常某献发生花生米交易时,打花生款多打5万元,打常某献侄儿常某社卡上,至今未归还李某海 特此证明  证明人常某社 情况属实  常某献  2015年9月19日。”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无果,引起诉讼。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常某献在与原告李某海的业务往来中,多收取李某海50000元货款,该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原告李某海要求被告常某献返还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常某社系被告常某献雇员,原告要求被告常某社返还其50000元,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