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眼失明被车撞残上加残 法官耐心细致此案圆满调解

  发布时间:2016-07-05 08:09:24


    左眼原发性失明的张某会被车碰撞之后,造成右眼外伤性失明,残上加残的严重后果。7月 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女法官经过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法律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7月20日前赔偿原告张某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5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7月20日前支付被告张某亭55000元。使一起机动车辆撞伤他人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得以圆满调解,取得双方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原告张某会,住新野县城竹匠街中段。被告张某亭,新野县城五瘟庙街4号。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原告张某会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3674元。

    2015年1月8日2时5分,在新野县城汉城路中段海尔电器门前处,被告张某亭驾驶豫RR8928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张某会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会受伤、豫RR8928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会被先后送往新野县中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1、颅内积气;2、面颅骨骨折;3、脑脊液漏;4、外伤性失明(右眼外伤);5、左眼原发性失明;6、脑挫裂伤。2015年9月20日,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会的脑挫裂伤构成十级伤残,右眼外伤性失明构成八级伤残,双眼失明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原告支出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确定为45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亭支付给原告张某会56800元。被告张某亭驾驶的豫RR8928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122000元的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购买有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该案中,被告张某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亭驾驶的豫RR8928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南阳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原告请求该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官耐心调解便出现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