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和教育条件的提高,一10岁小女孩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其诉讼请求依法获得法院支持。7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每月400元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岁止。
原告李新(化名)、女、现年10岁,学生,系新野县人。被告许某,系新野县人。原告李新诉称,我母亲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7年11月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我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至我年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支付我抚养费,且由于我及母亲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我抚养费,由原判决每月120元增加为每月400元。
被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及证据。经该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该院予以采信。原告父亲许某与母亲李某某于2007年11月经该院判决离婚,原告随母亲李某某生活,被告自200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2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原告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的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抚养费可根据原告的请求每月为400元。被告许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