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亩田”购菜起纠纷 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6-07-19 08:20:32


    通过网上“一亩田”农产品交易平台信息,双方就黄心大白菜收购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支付被告货款,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货物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7月 18 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900元。

    原告冉某,系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被告李某,系新野县人。原告冉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事蔬菜批发生意。2016年1月份,原告通过网上“一亩田”农产品交易平台信息联系被告李某,购买黄心大白菜,并口头约定原告预付10000元货款,再由被告向原告发货,货款按实际称重、每斤0.75元计算。2016年1月27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支10000元。2016年2月2日下午被告通过货运信息部找到货车一辆,将该货车装满称重为41180斤的黄心大白菜,并指示司机上高速等待原告付款后,出发去原告指定的地点交货,后由司机向原告收取运费。当日晚20点50分,被告给原告发短信内容为:“2号白菜41180斤×0.75=30900元下欠20900元。”2月3日又发短信内容为:“回款快点。”2016年2月3日,原告按约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支剩余货款20900元,后原告未收取到货物。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货物,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蔬菜价款后,被告负有及时向原告交付货物的义务。在该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售货物的货车是由被告李某控制,被告李某负有向原告指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义务,现原告支付被告货款,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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