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合伙盗窃 数额较小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6-08-10 08:33:59


    8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七旬老人伙同他人盗窃集体财产案,被告人苏某某、康某犯盗窃罪,因盗窃数额小,各被判处罚金2000元。

    家住新野县上庄乡的苏某某(现年70岁)与康某,见财起意,经预谋后,两人于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驾驶三轮车窜至新野县上庄乡上庄村村部北边,将属于集体财产的机井里的一台海龙牌潜水泵、9根铁水管、28米电缆线用吊车吊出,后藏匿于被告人康川家中。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324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被告人苏某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犯罪金额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康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财产已退还,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态度好、已七十岁、犯罪数额小、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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