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被判刑 重操旧业又犯罪

  发布时间:2016-08-11 17:12:49


    曾因盗伐林木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未经林业主管行政部门许可,又砍伐林木的被告人庄某犯盗伐林木罪。8月1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庄某,系新野县人。2011年6月9日,因盗伐林木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庄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组织人员将其购买的位于新野县城郊乡官碾村村东六分支渠的177株杨树砍伐。经鉴定,现场被砍伐177株杨树折合立方蓄积43.5525立方米。2016年4月6日,被告人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庄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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