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拒退彩礼钱,法院判决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6-09-20 09:00:56


    订婚,是我国民间习俗的一种,通常农村在结婚前都有一个订婚仪式,即男方在订婚时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订婚彩礼钱和金银首饰等。9月19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订婚后悔婚拒不退还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钱10001元。

    家住新野县汉城街道芦庄社区的被告杨某在2015年7月17日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家住新野县前高庙乡东高营村的原告高某康。2015年7月21日,高某康与杨某举行订婚仪式,男方高某康给女方杨某10001元、杨某之子1000元、媒人院某占1000元、媒人高某臣1000元。后男女双方因彩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8月份双方开始不再联系。现原告高某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返还订婚彩礼钱10001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高某臣的诉讼请求。

    经新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康与被告杨某仅按照习俗举办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时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杨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应当返还订婚彩礼10001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该案中,原告给付被告杨某儿子的见面礼系赠与性质,不予返还。据此,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000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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