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逃逸后投案 积极赔偿从轻判

  发布时间:2016-11-08 08:36:34


    驾驶普通客车与他人碰撞,造成对方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逃逸后又自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丁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11月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处被害人亲属40万元。

    被告人丁某,系新野县人。2016年1月11日19时30分许,在新野县新甸铺镇S103线与人民路交叉口东20米处,被告人丁某驾驶豫R27838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左转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骑自行车人马某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被告人丁某在帮助抬完伤员后逃逸,第二天上午九时被告人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丁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马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马某亲属4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丁某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并取得谅解。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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