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法院首次尝试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 效果良好

  发布时间:2010-08-09 11:18:20



人民陪审团认真听取案件审理情况


法官和人民陪审团成员一起进行调解


当场兑现赔偿款


人民陪审团评议案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


当庭宣判

    8月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亲属之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现场专列了人民陪审团席位,席上是9位身着便装的人。

   据介绍,2010年河南省高院在全省法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这次庭审是该院首次尝试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团组成人员是法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从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确定的。庭审结束后,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应如何量刑发表意见,他们的意见将作为合议庭的参考。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6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丈夫归某因琐事与归某的弟弟归某某、弟媳赵某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拿一根木棍将弟媳赵某打伤。经鉴定,赵某肢体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人民陪审团组成人员认真听取了案件的审理。休庭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团成员一起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被害人赵某和被告人陈某达成了协议,被告人陈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赔偿款1万元,并当场兑现赔偿款,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随后,人民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评议,9名陪审员分别从法律规定、纠纷的起因、被告人的态度、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发表了意见,经过半小时的评议,人民陪审团成员将自己的意见写在纸上,递交给人民陪审团团长,由团长向合议庭阐明了陪审团的综合观点:一、被告人陈某构成轻伤害罪;二,被害人赵某有过错,建议在法定刑3年以下从轻处罚;三,如果赔偿到位,建议判处缓刑。

    随后,新野县法院依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参照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当庭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当天的庭审中,来自全县的10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摩了庭审。

责任编辑:王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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