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宋豫 王香菊)11月16日,被告人黄某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黄某,系新野县人。2015年10月份以来,黄某在新野县健康路东段经营“粉面粥”食堂,加工食品向外出售。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从一陌生人处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大包散装食盐,用于食品加工,至案发还剩余310克。经鉴定,黄某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 GB26878-2011标准要求。另查明,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居民会因食用不含碘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盐,造成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公开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