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赵会平 许刚)近日,新野县法院审理一桩刑事案,两个被告人吴某某、罗某利用互联网倒买倒卖香烟,结果各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二人还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新野县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12000元。
2014年1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王某处购进中华、玉溪、荷花等品牌香烟,加价后卖给罗某、伏某某等人。经查,吴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王某等人共支付购烟款72501元。2014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罗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某某等人处购进中华、大前门、小苏等品牌香烟,加价后卖给薛某某、刘某甲等人。经查,罗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吴某某等人共支付购烟款62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罗某各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二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遂依法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