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冒充他人朋友骗钱 构成诈骗判刑

发布时间:2016-11-21 10:31:06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假冒他人朋友,以嫖娼、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需交罚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11月14日,被告人蔡某因犯诈骗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7月24日晚,广东省电白县蔡某利用电话给新野县王某打电话。电话中,蔡某假冒王某的朋友,并假称准备从信阳市到新野县会见王某。之后,蔡某以嫖娼、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需交罚款为由,让王某给其汇款以交罚款。王某分两次将40000元给蔡某指定的账户汇款,经过转至其他账户后,蔡某指使吴某(已判决)将款取出。今年3月30日,蔡某主动投案。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文章出处:2016年11月21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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