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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王海英)因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提出与其离婚。7月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原告史某与被告符某离婚。
2012年3月,史某与符某登记结婚,结婚时,史某给付符某彩礼5万元,符某陪嫁物品有电视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婚后两人未生育小孩。史某称,婚后发现符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于2015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符某离婚,并要求符某返还彩礼5万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至今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也未能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该院依法不予准许。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