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法院判决,同桌喝酒的5人都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1 09:30:01


男子酒后摔伤找整桌人索赔

《南阳晚报》:法院判决,同桌喝酒的5人都有责任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丁清凌

    卧龙区安皋镇的杨某与几个朋友相聚饮酒回家途中被摔成重伤,为此,杨某的父亲将同桌喝酒的人告上法庭。日前,卧龙区法院安皋法庭利用巡回法庭的形式,在安皋镇群众文化广场对该案公开审理,最终同桌喝酒的5人各赔偿杨某3500元,5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聚会喝酒    不慎摔伤

    2015年8月8日晚,杨某和妻子李某在饭店用餐时,偶遇张某等4人,6人便同桌吃饭。其间,饭店老板又拿了一瓶酒,过来倒酒。当晚杨某等人喝了近3瓶白酒,李某乘坐张某的面包车离开。李某回家后,发现丈夫杨某还没有到家,便喊上几个村民沿路寻找,直到次日凌晨5时,才在安皋镇果园村吴庄村边找到杨某。此时,他已经严重摔伤,几个村民刚把他从路边的坑里抬上来。

    杨某在医院花了57000多元,至今还没有康复。杨某父亲实在再没钱给儿子治疗,便将当晚与杨某同桌就餐的5人告上法院。

    当庭判决

    五方担责

    庭审中,杨某的妻子称,张某等人明知杨某需要开摩托车,自己一再强调他喝多了,但他们仍继续劝酒,应该负责。其中一人说,喝完酒后大家劝杨某不要骑摩托车回家,可他就是不同意。同桌的张某丙更是一肚子的委屈,因为当天晚上他要开车,自始至终没沾酒。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者同在一张酒桌上喝酒,事实上已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后不但会损害自身健康,还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后果,但其饮酒时却不加节制,导致酒后摔伤,故对摔伤后果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等5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就餐者,忽视饮酒危害,强行劝酒,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善意提醒和护送义务,对杨某发生意外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共同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等5人各赔偿杨某3500元。

    卧龙区法院安皋法庭庭长王楠说,亲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如果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注意,也没有及时送医或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甚至积极劝酒,则对朋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④2

文章出处:2016年12月20日《南阳晚报》W9版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