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公平判决及执行,我们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谢谢法院、谢谢你们了”。这是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判决、快速执行表示的赞赏。12月21日早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冒雨执行,最终使该案顺利执结,同时也使双方当事人怒气消散,并握手言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局冒雨出击
2015年4月1日,原告吴某将位于新野县健康路东段南侧的两间门面房交由被告孙某占有使用(该房未办理准建手续),约定第一年使用费5000元,使用期限10年(租金随市场行情可做调整)。2016年4月,吴某向孙某索要第二年房屋占有使用费15000元,孙某不同意,并要求吴某赔偿15000元装修费用。案件经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房无准建手续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被告孙某自2016年4月1日起按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其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原告吴某补偿被告5000元装修费,未形成符合的装修部分由被告拆除。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