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这些巡回案件 件件关乎民生

发布时间:2017-01-03 09:58:36


《南阳日报》:这些巡回案件 件件关乎民生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罡 通讯员 王彬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我市十大巡回审判典型案件,这十个案例均为易发多发、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法院旨在通过案件达到以案释法、以案宣法的目的。

    半山腰

    蜂箱搭起的审判庭

    【案情回放】2013年9月的一天,家住西峡县双龙镇山涧沟村的陈老汉驾驶三轮车带着养的大黄狗去查看放置在别处的蜂箱。在行至马路中间时,大黄狗与骑摩托车的周女士相撞,导致周女士摔倒并受伤。在周女士治疗期间,陈老汉共垫付医疗费1490元。周女士伤愈后,双方为赔偿打起了官司。2014年3月12日下午,法官驱车50余分钟来到陈老汉家的山脚下,又徒步20多分钟山路到家门口。没有桌椅,法官就用陈老汉养蜂用的蜂箱搭起了简易的审判庭。

    【典型意义】没有路行车,法官迈开两腿,没有桌椅板凳,法官想方设法。本次庭审现场看似简陋,却不简单,最终,法官的为民情怀也打动了质朴的山民,案件调解结案。

    轮椅上

    原告打伞听判决

    【案情回放】2013年10月25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207国道南召县城郊乡前庄路口北100米路段掉头时,与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马某受伤。马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由于原告马某在车祸中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巡回审理该案。2014年6月9日,案件开庭审理前,法官主动帮助马某坐上轮椅,并亲自推到庭审现场。考虑到马某伤尚未痊愈,不宜长时间日晒,法庭还同意马某打伞参加庭审。该案当庭判决李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6.5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马某因交通事故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法官不仅将该案巡回审理,还主动帮助把马某推到庭审现场,担心马某不宜长时间日晒,还同意马某打伞参加庭审……一个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举动,彰显的却是司法为民的大情怀。

    “无名”落石

    砸伤宝马车

    【案情回放】2014年7月2日晚,李某到其姐家走亲戚,将驾驶的宝马轿车停在社旗县城某公共停车位上。第二天上午,李某的姐夫拿着车钥匙开车时,发现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被小鹅卵石砸裂。经对现场查看,车上、地上散落许多石子。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从该小区2号楼1单元西户抛下的石头,将李某的宝马轿车砸坏。后来,李某及物业公司多次找2号楼1单元西户的田某等5住户询问,并要求赔偿,但被拒绝。无奈,李某将5住户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2588元。社旗县法院在巡回审理过程中,提前在小区张贴开庭公告,并在电台上发布庭审内容,吸引了大量小区业主和私家车主前来旁听。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赔偿案。通过该案的巡回审理不仅让群众学到了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更认清了高空丢弃物品的危害,提升大家的安全意识。通过法官的说服教育,该案丢弃鹅卵石的业主也认识到了自身错误,私下与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当庭撤诉。

    大学校园

    开庭审理“美丽”案

    【案情回放】2014年4月3日、4日,南阳女子王某先后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做了祛眼袋和双大腿抽脂及提臀手术,由于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在术后昏迷不醒。王某家人遂将某整形美容医院诉至卧龙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5000元。2016年4月8日,卧龙区法院将这起案件的庭审现场开到了南阳师范学院。

    【典型意义】每年法院系统都有大量的送法进校园活动,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等容易发生在在校学生身上的案件。卧龙区法院通过该案的巡回审理,不仅让同学们受到了一场良好的法治教育,更受到一场良好的价值观教育。

    醉驾庭审

    千名群众闹市旁听

    【案情回放】被告人胡某是个“90后”。2014年11月7日,胡某在一亲戚家吃饭时喝了少量白酒。下午1时30分,胡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摩托车上的乘坐人周某脚部骨折,胡某颅骨骨折。2015年7月22日,淅川县法院在征求胡某的意见后,决定在该县中心广场这一案发地附近的人口密集地开庭审理该案。

    【典型意义】庭审结束后,法官因势利导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关于醉驾的犯罪构成和社会危害,并告诫群众为了家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规定。认识到自身错误的胡某也当庭表示忏悔。这起案件的巡回审理也真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院长坐堂

    审理“父卖子”案

    【案情回放】2012年农历八月二十一日,家住内乡县瓦亭镇的蔡某的妻子生下一男婴,蔡某以无力抚养为由,以5.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男孩卖给杨某某抚养。2014年农历八月二日,蔡某妻子魏某又生下一女婴。经蔡某同意,同村的柴某、崔某某二人出资2万元将该女婴买走。考虑到山区地区卖掉亲生子女的拐卖儿童案多发,内乡县法院决定到案发地巡回审理该案,并由时任院长柳殿奎担任审判长,提升案件审理的影响和意义。

    【典型意义】庭审现场布置在瓦亭镇人民广场后,附近上千名村民主动前来旁听。案件在微博直播过程中,也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大家在指责“狠心父亲”的同时,也对法院巡回审理,让群众学法的做法点赞。

    十倍赔偿

    村委院里讲消法

    【案情回放】2015年6月23日,方城县小史店镇的周某,在唐河县某购物中心花了488元,购买8壶食用油。后周某发现,8壶食用油的生产日期不同,但都过了180天的保质期。周某将购物中心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购物中心赔偿十倍的购物款以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唐河县法院把庭审现场放在了辖区一村委大院内,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最终,经调解,购物中心按价款十倍赔偿周某4500元。

    【典型意义】农村地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发现问题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不强。把这类案件放在村委大院审理,不仅让群众看到了过期食品的危害,更懂得了维护权利的途径。

    校园开庭

    莫让“留守娃”受伤

    【案情回放】由于父母在外打工,3岁的幼童小栗由其外婆任某抚养,与任某邻庄的宋某家开设了一间茶馆,旁边建有两个养殖观赏鱼的鱼池。2016年3月18日下午,任某带着年幼的小栗到宋某家打牌。其间,小栗在鱼池内溺亡。小栗的父母要求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考虑到宋某所在的村鱼塘较多,留守儿童较多,镇平县法院将庭审现场放在了村小学里开。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选择在村小学校园内开庭,并组织“留守儿童”实际监护人前来旁听,给大家敲响了确保“留守儿童”免遭伤害的警钟。

    门口调解

    填平“土坑”和“心坑”

    【案情回放】53岁的马某与李某系前后院邻居。2016年1月9日,李某擅自动用挖掘机在马某大门前挖了一深约3米,面积约140平方米的大深坑,并将所挖的土料移至别处,该坑边沿距马某房基不足一米。李某将出路切断后,造成马某无法出入通行。另外,李某在挖坑时还将马某的饮用水管挖出,悬空在外,造成原告无法生活。无奈之下,马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填平在原告住宅门前所挖的大坑,恢复土地原状,不影响原告通行。考虑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如果简单判决不仅不利于邻居今后的相处,也不利于案件的随后执行。便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借助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和旁听村民介入调解,最终李某同意填平土坑,并主动向马某道歉。

    【典型意义】法官巧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借助人民陪审员和旁听群众参与调解,即让被告真心感到了“错”,更让被告实意纠正了“错”。这样“走心”的巡回审判方式,不仅真正填平了现实中的“土坑”,更有效修复了邻里关系的“心坑”。

    巡回开庭

    为农民工省路费

    【案情回放】王某等9名农民工,自2014年冬开始跟随雇主文某从事钢结构工程作业,年终结算后发给路费,并言明春节将所欠工资汇入银行卡。然而文某却迟迟不肯兑现,经多次催要,文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9人分别书写了工资欠据证明,并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文某拒绝归还,9人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某支付拖欠工资。一审判决后,文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考虑到这是一起追逃农民工工资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方城县,便于2016年12月13日到方城县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同时考虑到该9起案件的同一被告均为文某,便将案件合并进行审理。并最终当庭宣判,判决驳回文某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9名农民工同一个雇主,如果将9起案件分开来审,不仅费时耗力,而且也不利于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名工本来挣钱就不易,如果在法院开庭,9名农民工要么需要起早坐车到法院,要么需要提前一天到南阳住宿。巡回审判只需要法院一辆车跑一个来回,合议庭考虑的是“经济账”,更是“暖心账”。

文章出处:2017年1月3日《南阳日报》A6版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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