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 男子起诉前妻要求变更抚养权,获法院支持

离婚后 发现8岁儿子非亲生

发布时间:2017-01-11 11:49:0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谢博 王晶雅)日前,山西省稷山县的贾某因发现抚养了8年的孩子非亲生,遂将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耐心开导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使案件圆满解决。

    2002年,贾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两人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月,贾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生下一个男孩。2014年,两人解除婚姻关系,贾某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随着孩子的成长,贾某发觉孩子并不像自己,便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贾某与孩子无生物学亲子关系。随后,贾某将王某诉至稷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及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而此时王某已另嫁他人,她拒绝抚养小孩,并以自身户籍已迁入西峡县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件经山西省运城市两级法院审查后,裁定移送至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与王某之间达成的离婚抚养协议是建立在婚生小孩基础之上的,现经法医鉴定确认贾某非小孩生父,贾某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人为王某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案件中无过错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当月即生产小孩,据此推断,被告王某系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该行为虽应受道德谴责,但不为法律约束。因此,原告贾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王某,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11000元。

  

文章出处:2017年1月10日《南都晨报》C6版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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