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薛超庆)伙同他人以结婚为名索取彩礼7万元,日前宛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某(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云南人胡某某接到同乡褚某(另案处理)电话后坐车赶到宛城区殷某(另案处理)家中,见到褚某、胡某(另案处理)、密某(另案处理),褚某、胡某与胡某某等人预谋以结婚为名,骗取对方彩礼。经殷某介绍,胡某某见到被害人陈某某,胡某以胡某某小姨身份向陈某某母亲徐某某索要彩礼8万元,后经双方协商彩礼为7万元。2013年8月30日下午,在殷某家中,徐某某将7万元交给胡某,被告人胡某某与陈某某生活至9月下旬,在胡某的安排下和褚某一起逃回云南。后在云南胡某分给被告人胡某某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2017年1月10日《南阳日报》A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