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借出10万元,却收回了9万元 法官教你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发布时间:2017-01-18 10:50:46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郑 磊 通讯员 侯祎斌 王香菊

    借款10万,除了利息和限期还款的承诺外,还先期支付了1万元好处费,并且还有两人担保,这样的好事让新野县的张某遇上了。然而,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却只承认并归还了9万元的借款。张某剩下的1万元法院是否支持?面对复杂的民间借贷,如何才能避免损失?昨日,本报记者联系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提醒市民,民间借贷风险相对较大,在高收益的前提下,一定要擦亮眼。

    案情 10万借款收回9万

    张某和赵某都在新野县城做生意,两人因为生意上的往来而熟悉。2014年8月24日,赵某找到张某称因扩大生意,向张某借款10万。赵某还开出了优厚的条件:期限10个月,月利息1.5分,并承诺先支付“好处费”1万元,还拉来了黄某、李某二人作担保。张某在扣除1万元“好处费”后,把9万元钱借给了赵某,赵某写下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

    10个月的借期转眼就到,但赵某却没有还钱的意思。张某催要时,赵某却躲起来了。张某着急了,于是向担保人黄某、李某二人讨债。黄某、李某两位担保人答应替债务人还钱,但是二人说实际借的只有9万元本金,急着要回本金的张某就答应了这个条件。两位担保人归还借款9万元,张某应担保人的要求出具“收到9万元,借款全部还清”的证明,还把借条原件交给了两位担保人。拿到本金后的债主张某越想越觉得自己被骗了,明明拿着10万的借条,却只得到了9万元本金,明明约定了利息,却一分钱没得到。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黄某、李某三人按本金10万元、月息1.5分偿还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共计2.1万元。

    判决 几方债务全部清除

    新野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赵某向张某承诺的1万元“好处费”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预扣利息,这部分是不能作为本金计算在内的。因此双方借款的本金数额应当认定为实际交付的9万元。赵某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之后担保人黄某和李某二人代被告赵某偿还借款时,原告出具了注明“今有以上三人全部还清”的证明,并将借条退还被告,该行为应视为对债务人借款利息部分的免除,且已认可借款全部还清,双方的借贷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亦归于消灭。现在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于消灭,现原告张某以利息未偿还为由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利息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 民间借贷风险高

    本案的主审法官王香菊对记者说,就本案而言,原告张某其实是个受害者,他中了别人设的“局”,最后连本金也未能全收回。造成这样的后果,是由于他借出钱时没有进行必要审查,贪图高息,进而草率的将钱借给他人,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冷静。此外,书写借据要规范。不管是欠条、借条还是收据,都要尽量写清楚借款的原因和来龙去脉。一旦有风险出现,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④3

文章出处:2017年1月13日《南阳晚报》W7版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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