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惹是生非。新野一80后无故将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已触犯法律的被告人孙某(有抢劫前科),犯寻衅滋事罪,5月8 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713元。
被告人许某,系新野县人。2012年1月15日17时许,在新野县王集镇石头庙村孙庙自然村公路处,被告人孙某酒后持砖头无故将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宝马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车辆被砸损价值5713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酒后无故砸损他人车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