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7月 12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47000元。
被告人许某,系新野县溧河铺镇人。2015年11月28日18时10分,在新野县溧河铺镇西洼移民新村北一公里处,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步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许某、王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趁在医院看病之际逃逸。经鉴定,王某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许某应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家属以147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案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