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非法采河砂 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7-05-09 10:48:14


    本报讯 (记者王淼)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河矿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被告人喻某,犯非法采矿罪,日前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喻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野县白河袁庄东段用采砂船开采建筑用河砂,牟取利益。经鉴定,该采砂场造成矿产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64827.25元。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喻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机关投案。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没有取得采(砂)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喻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5月9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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