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出狱再行窃 累犯又入狱

发布时间:2017-06-27 10:39:54


 

 

     本报讯 (记者来付祥 通讯员宋豫 张欣)因犯盗窃罪,曾被两次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系累犯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日前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早年间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出狱后刘某于2016年数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同种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2017年6月27日《南阳日报A6版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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