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宋豫 芦清伟)陈某和贾某为同村邻居,却因土地地界问题发生纠纷,陈某将贾某打伤。日前,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3万元。
2015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及其母亲吕某与贾某因土地地界问题发生厮打,陈某用拳头击打贾某面部数拳。经鉴定,贾某口腔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颈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今年3月2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以3万元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考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