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朋友帮忙垫付货款 这个“老赖”赖账

发布时间:2017-07-20 18:11:26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吴军)帮朋友垫付货款36万元,朋友却赖账不还。7月1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支付原告徐某货款16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2011年7月,经徐某介绍,曹某从张某处购买25吨花生米,共计36万元,但曹某未带货款。通过协商,由徐某担保,若曹某不付货款,徐某负责把货款付清,后该批货款由徐某垫付。随后,曹某分批偿还徐某垫付的20万元货款,剩余的16万元至今未还。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购买张某的花生米,由原告徐某垫付了货款,故原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7月20日《南都晨报》第C6版:警法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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