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疏于监管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7-08-16 15:18:51


   本报记者 张罡

    8月8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对一起因校外培训班老师过失导致一名学生溺亡的案件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最终获刑1年6个月。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法官们把开庭地点选在了地处白河岸边、距离案发地仅一河之隔的岗南村,还特意邀请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负责人前来旁听。

    被告人张某在新野县北关小学附近开办了一家培训班,沙堰镇六年级学生贺某某暑假学习时在被告人张某的午托内吃饭住宿。2016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带领贺某某等六名午托班学生,步行到白河边游玩。看到有不少人在河里戏水消暑,六名学生也在岸边的浅水处玩耍,被告人张某既没有制止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仅站在岸边高处照看。期间,贺某某不幸落水,张某发现后拨打了110及119求救,半夜时贺某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经鉴定系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新野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贺某某近亲属8万元。

    法庭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认为张某因疏于监管致他人溺水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并能主动自首,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遂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 张罡 摄

文章出处:8月15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责任编辑:胡晓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