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赵钦)为案犯提供信息后,发生犯罪结果,虽未到现场、未参与分财物,但也触犯刑法。8月8日,杨某因抢劫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8年10月21日,杨某到新野县溧河铺镇高庄村吕某夫妻开办的粮食收购处出售小麦时,发现吕某家有大量现金,遂将此消息告知了惯犯刘某(已判决)等人。当晚,刘某和几名同伙两次进入吕某家,1人在门口望风,3人蒙面持刀入室实施抢劫。将吕某砍伤后,刘某等人持刀威逼吕某丈夫,并劫得现金两万余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作出上述判决。